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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2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贾荣成与李风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荣成,李风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2民初164号原告:贾荣成,男,197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被告:李风芹,女,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原告贾荣成与被告李风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贾荣成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贾荣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艳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秦境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