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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29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刘建明申请执行杨德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9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武定县。被执行人杨某某,女,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武定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定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9民初2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杨德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案件标的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329执恢5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东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爱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