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6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谢纯色、潘世华等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纯色,潘世华,戴燕朋,杨建武,谢永西,谢晓清,吴一红,李卫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6刑初14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纯色,男,1974年2月20日出生于浙江省永嘉县,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浙江省永嘉县,住山西省太原市。因赌博于2005年3月13日被永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9月29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2017年1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潘世华,男,1975年11月20日出生于浙江省永嘉县,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浙江省永嘉县。因赌博于2011年5月24日被永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赌博于2014年4月12日被永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8月5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戴燕朋,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于浙江省永嘉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浙江省永嘉县。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02年2月4日被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7年3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1年11月11日被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2015年5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9月22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3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杨建武,男,1986年6月10日出生于浙江省永嘉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地浙江省永嘉县,暂住山西省太原市。因赌博于2013年5月1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9月22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3日被逮捕。2017年1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谢永西,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于浙江省永嘉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浙江省永嘉县,现住山西省太原市。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8月5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谢晓清,女,1972年10月6日出生于浙江省永嘉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浙江省永嘉县,现住山西省太原市。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吴一红,男,1965年9月24日出生于浙江省龙游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浙江省龙游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8月5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李卫聪,男,1982年7月20日出生于浙江省永嘉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浙江省永嘉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8月5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公诉刑诉[2017]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纯色、潘世华、戴燕朋、杨建武、谢永西、谢晓清、吴一红、李卫聪犯赌博罪,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丽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纯色、潘世华、戴燕朋、杨建武、谢永西、谢晓清、吴一红、李卫聪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至8月,被告人谢纯色伙同被告人潘世华、戴燕朋、杨建武预谋以赌博谋取营利,多次在本市迎泽区郝庄村佛光苑小区7栋6号组织聚众赌博,期间由被告人谢永西、谢晓清提供赌博场地,被告人潘世华、戴燕朋负责在赌场内服务维持秩序,被告人杨建武负责在赌场内抽水、吃赔,被告人吴一红坐庄,被告人李卫聪负责赔付,2016年8月4日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查获参赌人员四十余人,赌资人民币共计237259元。2016年9月21日,被告人戴燕朋、杨建武至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投案,2016年9月29日,被告人谢纯色、谢晓清至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投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相应的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纯色、潘世华、戴燕朋、杨建武、谢永西、谢晓清、吴一红、李卫聪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谢纯色、潘世华、戴燕朋、杨建武、谢永西、谢晓清、吴一红、李卫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至8月,被告人谢纯色伙同被告人潘世华、戴燕朋、杨建武预谋以赌博谋取营利,多次在本市迎泽区郝庄村佛光苑小区7栋6号组织聚众赌博,期间由被告人谢永西、谢晓清提供赌博场地,被告人潘世华、戴燕朋负责在赌场内服务维持秩序,被告人杨建武负责在赌场内抽水、吃赔,被告人吴一红坐庄,被告人李卫聪负责赔付,2016年8月4日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查获参赌人员四十余人,赌资人民币共计237259元。2016年9月21日,被告人戴燕朋、杨建武至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投案,2016年9月29日,被告人谢纯色、谢晓清至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投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山西省代收罚没款收据、太原市行政执法单位处罚缴款通知书,载明扣押韩某人民币二千三百四十元;扣押周某1人民币四千零一十二元;扣押金某2人民币四千六百零六元;扣押应某人民币一百七十五元;扣押李某人民币五千八百六十九元,扣押周某2人民币八千四百五十四元;扣押王某人民币二千零五十七元;扣押薛某1人民币五十元;扣押戴某1人民币四千三百二十五元;扣押周某3人民币四百五十元;扣押周某4人民币一千九百元;扣押潘某人民币四千八百元;扣押麻某1人民币一千二百八十元;扣押周某5人民币六十二元;扣押郑英用人民币一千零七十七元;扣押陈某人民币一千一百三十七元;扣押戴某2人民币五千一百五十九元;扣押金某3人民币二千二百二十元;扣押张某1人民币一千三百三十九元;扣押章某人民币一百六十元;扣押周某6人民币四千一百四十元;扣押郑某2人民币三十四点五元;扣押霍某人民币一千六百五十点五元;扣押应某人民币三千五百一十九元。保全薛某2人民币一百四十九元;孙某人民币一百二十八元;白某人民币三百四十元;张某2人民币五百四十九元;曾某人民币二百四十元;郑某3人民币二十四元;麻某2人民币三万零一百四十元;吕某1人民币一千零七十元;吕某2人民币一百一十五元;周某7人民币二千四百一十九元;吕某3人民币一千一百六十元;2、被告人谢纯色的供述及交代材料,2016年7月,潘世华来到太原说想和我一起组织在太原的老乡赌博,让我找一个场所,我就同意了。第二天我就给我姐谢晓清打电话告诉她我要在她家组织赌博,每天给他几百元,她也同意了。我就给杨建武和戴燕朋打电话,让杨建武在赌场抽水,戴燕朋在赌场帮忙,防止有人发生争执,潘世华负责联系参与赌博的人。一直到2016年8月4日赌场被查获,一共赌了十多天。抽水钱我和坐庄的人每人一半,其中我的一半水钱要给我姐谢晓清作为房租和买菜的钱,每天给她400-800元不等,每天给杨建武和戴燕朋200-300元。2016年8月4日14时许,我到赌场里面转了一圈,看到有四十个人左右在赌博,之后我就走了,后来听说赌场被查了。2016年9月29日我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3、被告人潘世华的供述及交代材料,2016年6月底,谢纯色说暑假期间在太原的老乡比较闲,他可以组织人们押宝赌博挣点钱,让我一起帮忙,我就同意了。7月10日我坐飞机从温州来到太原,之后我每天和谢纯色一起去他姐夫在服装城的麻将馆打麻将。打了有七、八天左右的时间,纯色和我还有建武、三豹商量一起组织押宝赌博,挣的钱可以分红。我们三个人都同意了。纯色总负责,找地方;建武负责抽水,安排人放哨;三豹和我负责场内的事务,比如盯注,不要生乱。我们商量好之后就在他姐夫位于郝庄的佛光小区的家里开始押宝赌博。纯色准备的黑布到赌台。他姐夫每天在赌场看我们押宝赌博,有时候他姐夫也打打麻将。准备好之后我们联系老乡开始押宝赌博。每天从下午1点左右开始赌博一直到下午6点左右,有时候下午4、5点就散了。刚开始的时候人少,前五天就十几人,后来就有二十多人,最后几天的时候有三、四十多人,每天掏钱坐庄的宝官我记得有两个人,一个是已经被警方抓住的那个男人,外号叫”喜刷刷”,三天前开始掏,每天掏宝;另外一个叫”胖子”前三天已经回浙江金华老家了。2016年8月4日中午一点左右,水钱由建武负责抽取3%到5%不等的水钱。当天参与赌博的人有三、四十人。一直是”喜刷刷”当宝官掏宝。当天每把的赌资最少有5000以上,基本上是一万元左右。当天我看见抽取的水钱有7000元到8000元左右。抽取的水钱我们拿50%,宝官拿50%。押宝赌博开始后,除去宝官的钱,刨去每天在鑫东方酒店开房间的费用、每天的水钱、饭钱、香烟钱、每天500到1500元的租赁赌场费用的开销,这些开销就有6000-7000元,最后我们估计挣了三、四万元钱。我从开始赌博到现在输了4万元左右,这4万元中间谢纯色给了我一万元,每天刨去开销和宝官的分成,我们每天最少3000多元,也有8000多元的水钱,期间谢纯色负责管理每天的水钱。2016年8月4日正在赌博的时候就被警察抓获了。4、被告人戴燕朋的供述及交代材料,2016年7月份,谢纯色说他准备组织在太原的老乡一起赌博,让我到赌场里帮忙,每天给我点钱,我就同意了,第二天中午,他带我到了他姐家,说就在这里组织赌博,到了13时许,赌博的人陆陆续续就来了,之后的一段时间谢纯色就一直在他姐姐家里组织赌博,我也过去帮忙,到了2016年8月3、4日我听说那个赌场被警察查了,所以2016年9月21日我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每天谢纯色从赌场抽的水钱里给我200-300元。谢纯色是赌场的老板,负责组织人赌博,潘世华和我的角色差不多,也没有具体分工,就是在赌场做服务,防止有人生事,杨建武负责在赌场上抽水钱和给赌博的人赔付。谢纯色的姐姐负责给赌博的人做饭、拿烟、拿水等服务。我一共去了赌场三天左右,挣了800元左右,赌场每天有二三十个人参与赌博,参与水钱分配的有谢纯色和潘世华,其他人我就不知道了。5、被告人杨建武的供述及交代材料,2016年8月初,谢纯色在太原市迎泽区郝庄佛光苑小区一栋楼内一层的一户人家内组织赌博,我配合他在赌场帮助整理赌局吃赔以及抽水的现金,每次赌博散伙后,谢纯色会分给我100或200元的辛苦费,我一共去过三次,给过我两次辛苦费一共300元。赌场的组织者是谢纯色和潘世华,坐庄的是姓吴的,外号叫嘻唰唰,吃赔的是李卫聪,我配合他吃赔和抽水,其他人员我不清楚,再有就是赌徒了,每次赌场都有二十多人。2016年8月4日14时许,我到了赌场,当时已经开赌了,大约有二十多人,姓吴的坐庄,李卫聪吃赔,戴燕朋和潘世华都在,我就到了李卫聪身边帮他整理吃赔的钱,后来人越来越多,大约赌了两小时,警察来了我就趁机逃跑了。2016年9月21日我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6、被告人谢永西的供述及交代材料,2016年7月左右,杨建武给我打电话说要把押宝赌博的场地设在我家,一天大概给我1000元费用,我就同意了,我就让他和我老婆谢晓清联系。他们在我家前后一共赌博过十一天左右,我应该营利1万元左右,具体数字不清楚了。我知道这个赌局是杨建武、”山豹”、潘世华、谢纯色组织的,杨建武负责抽水钱,就是从庄家赢得钱里面抽出百分之五,他还拿着一部对讲机,外面有人放哨,其他的三个人平时在赌场里转,具体怎么分工我不清楚,赌场的工作人员应该一天挣300元工资。2016年8月4日13时许,赌场内有20多个人的时候他们就开始赌博,到了15时许,赌场内陆续来了40多个人,到了16时警察就进来把我们抓了。7、被告人谢晓清的供述及交代材料,2016年8月,谢纯色在我租住的太原市迎泽区佛光苑北小区7栋6号家中组织十几个人进行赌博,我在他组织赌博时帮助买菜、买水果,因为谢纯色是我亲弟弟,所以我就帮助他,我没有收过好处费,就是谢纯色和潘世华会给我一些买东西的钱,谢纯色在我家组织赌博我告诉了谢永西,他也同意了。后来赌场被查获了,2016年9月29日我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8、被告人吴一红的供述及交代材料,2016年7月份我朋友阿忠给我打电话说让我来太原,他知道一个地方可以赌博要带我去玩,中旬我就来到太原,他带着我去了位于太原市郝庄村佛光苑北小区一个二层居民楼,来了之后就一直是我坐庄,吃赔的是李卫聪,他还有一个助手负责抽水钱,每次押宝的人赢了他就按照百分之五的比例抽水。我会给吃赔的人200-1000元不等的报酬,要看我输赢的情况,2016年8月4日,我携带赌资22059元,输了17400元,之后就被警察抓获了。其他的我就不清楚了。9、被告人李卫聪的供述及交代材料,2016年6月份,潘世华给我打电话说他在太原跟人合伙开了一家赌场,让我去赌博,之后我就到了,他的赌场位置在太原市郝庄村佛光苑北小区一个二层居民楼,我在那呆了半个月左右,6月中旬就回家了,7月4日又来到这里,有人坐庄的时候自己指定吃赔的人,如果不指定,我就帮庄家吃赔,每次庄家坐完庄就给我二百元的报酬。这个赌场据我所知是潘世华、杨建武和山豹一起合伙开的,场所是谢永西租的,赌局我不知道是谁提供的,每天来赌博的人至少二三十人。这个赌场的庄家一般都是吴一红,2016年8月4日这次庄家也是吴一红,因为我经常去,他也比较信任我,就让我吃赔,我的助手时杨建武,当天我们就一起被警察抓获了。10、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搜查笔录、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迎泽责任区刑警队涉案财物上交局保管凭证、山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载明扣押谢永西人民币二十三万一千八百三十元、白色木质桌面一个、黑色布一块、银色方形铁质架子一个;扣押吴一红人民币四千六百五十九元;扣押李卫聪人民币八百元。11、证人杨某、麻某2、郑某3、曾某、周某7、金根总、张某2、白某、孙某、薛某2、吕某2、麻某3、吕某1、吕某3、麻某1、潘某、周某4、周某3、薛某1、王某、戴某1、周某2、董某、李某、应某、谢某、金某2、周某1、韩某、张某1、应某、章某、周某6、郑某2、霍某、周某5、金某3、戴某2、陈某、郑英用证言,证实2016年7月至8月,谢纯色伙同潘世华、戴燕朋、杨建武预谋以赌博谋取营利,多次在太原市迎泽区郝庄村佛光苑小区7栋6号组织聚众赌博,期间由谢永西、谢晓清提供赌博场地,潘世华、戴燕朋负责在赌场内服务维持秩序,杨建武负责在赌场内抽水、吃赔,吴一红坐庄,李卫聪负责赔付,2016年8月4日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查获参赌人员四十余人,赌资人民币共计237259元。12、赌博工具照片、赃款照片、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13、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迎泽责任区刑警队出具的抓获经过,2016年8月4日,我队民警接分局指令在我市迎泽区郝庄村佛光苑北小区7栋6号将涉嫌赌博罪的犯罪嫌疑人谢永西、潘世华、吴一红、李卫聪抓获,经审查,该四人对赌博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14、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出具的投案自首证明,2016年8月4日,我队民警根据线索在我市郝庄村佛光苑北小区7栋6号将涉嫌赌博罪的犯罪嫌疑人谢永西等人抓获。经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戴燕朋、杨建武、谢纯色、谢晓清有重大作案嫌疑。2016年9月21日,犯罪嫌疑人戴燕朋、杨建武到我局投案自首。2016年9月29日,犯罪嫌疑人谢纯色、谢晓清到我局投案自首。15、户籍证明,证实本案各被告人的基本身份信息。16、前科查询记录、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永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告人李卫聪、谢晓清、谢永西、吴一红、李卫聪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被告人潘世华因赌博于2011年5月24日被永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3日,因赌博于2014年4月11日被永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被告人谢纯色因赌博于2005年3月13日被永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杨建武因赌博于2013年5月1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被告人戴燕朋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02年2月4日被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7年3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1年11月11日被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2015年5月28日刑满释放)。本院认为:被告人谢纯色、潘世华、戴燕朋、杨建武、谢永西、谢晓清、吴一红、李卫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被告人戴燕朋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谢纯色、戴燕朋、杨建武、谢晓清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世华、谢永西、吴一红、李卫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经我院委托司法机关对各被告人进行调查评估,显示被告人谢纯色、杨建武、谢永西、谢晓清、吴一红、李卫聪符合监管条件,被告人潘世华、戴燕朋不符合监管条件,拒绝接受,故对被告人谢纯色、杨建武、谢永西、谢晓清、吴一红、李卫聪适用缓刑,确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纯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二、被告人潘世华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5日起至2018年2月4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三、被告人戴燕朋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3日起至2018年5月2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四、被告人杨建武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五、被告人谢永西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六、被告人谢晓清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七、被告人吴一红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八、被告人李卫聪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九、扣押在案的赌资237259元及赌博工具由侦查机关依法予以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芮斌伟人民陪审员 刘建珍人民陪审员 冀锁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孟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