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执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长春市民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万任利、吉林金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民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万任利,吉林金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保106号原告:长春市民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高军,经理。被告:万任利,男,汉族,1968年4月26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吉林金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双阳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万任利,总经理。本院审理长春市民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万任利、吉林金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吉林金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账户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四川隆翔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原告长春市民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吉林金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账户存款100万元,或冻结被申请人吉林金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价值100万元的股权,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爽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