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执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王端新、山东江河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端新,山东江河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553号申请执行人:王端新,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山东江河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齐河县。法定代表人:任红锐。本院在执行王端新与山东江河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私下协商处理完毕,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齐劳人仲案字(2017)第16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联全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加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