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民初1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王平与长沙县星沙镇顺友利二手车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长沙县星沙镇顺友利二手车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1048号原告王平,女,198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被告长沙县星沙镇顺友利二手车行,住所地:长沙县星沙街道中南汽车世界二手车市场S08栋110-111号。经营者陈广亮。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平与被告长沙县星沙镇顺友利二手车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平负担。审判员 黄 彪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钟文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