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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81民初2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邢台分公司与临清市桑海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邢台分公司,临清市桑海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224号之一原告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邢台分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新兴西大街**号。负责人彭飞,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洪闯,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士友,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清市桑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温泉路东首桑树园社区。法定代表人马金峰。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邢台分公司诉被告临清市桑海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邢台分公司诉被告临清市桑海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刘文辉人民陪审员  刘晓燕人民陪审员  杨玉珍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