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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民终1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吴阿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阿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终10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阿娥,女,198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柘荣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90号立信广场21层、26层西侧。主要负责人:张凯云,总经理。上诉人吴阿娥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民初16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阿娥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吴阿娥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阿娥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吴阿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仲审 判 员  陈 杰审 判 员  师 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陈玉梅附:本案适用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