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民初1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小稀与廖雪燕、陈华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稀,廖雪燕,陈华山,詹梅菊,詹燕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1098号原告:王小稀,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廖雪燕,女,197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陈华山,男,198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詹梅菊,女,198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詹燕珠,女,198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王小稀与被告廖雪燕、陈华山、詹梅菊、詹燕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王小稀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小稀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小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元,减半收取490元,由王小稀负担。审判员 蔡锦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裕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