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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402执2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固原经济开发区鑫源木业与吕国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固原经济开发区鑫源木业,吕国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02执2205号申请执行人固原经济开发区鑫源木业。住所地:固原市经济开发区。经营者刘福乾,男,汉族,生于1974年11月11日,山东省巨野县人,现住固原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吕国印,男,汉族,生于1968年11月16日,初中文化,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固原经济开发区鑫源木业与吕国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原民初字第34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8日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58248元,诉讼费1256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802元,以上标的均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吕国印外出躲避执行,无法找到,名下车辆已被冻结锁定,无房产、证券和银行存款信息,现无财产可��执行。故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吕国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建军助理审判员  李 广助理审判员  王小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马行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