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2民初7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济南博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葛均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博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葛均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2民初7327号原告:济南博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玉平,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佳妍,女,生于1979年2月13日,该公司员工,住济南市。被告:葛均峰,男,197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博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葛均峰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博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博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已与对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济南博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济南博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韩 玲审 判 员 张汉霖人民陪审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郭迎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