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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7605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梁兴海与曲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源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兴海,曲洪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7605民初15号原告:梁兴海,男,1960年3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被告:曲洪梅,女,1975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原告梁兴海诉被告曲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梁兴海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兴海提出撤回起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兴海撤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计112.5元,由原告梁兴海负担。审判员  陈易滢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汉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