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7605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梁兴海与曲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源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兴海,曲洪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7605民初15号原告:梁兴海,男,1960年3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被告:曲洪梅,女,1975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原告梁兴海诉被告曲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梁兴海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兴海提出撤回起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兴海撤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计112.5元,由原告梁兴海负担。审判员 陈易滢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汉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