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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执1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9

案件名称

南通永大线带有限公司与南通英兰时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永大线带有限公司,南通英兰时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12执1236号申请执行人:南通永大线带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观音山镇界港闸村十组。法定代表人:李国生,经理。被执行人:南通英兰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工业园涨平路8号。法定代表人:孙小建,经理。南通永大线带有限公司与南通英兰时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通潮商初字第00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相应给付义务,南通永大线带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截至2017年4月5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56787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通潮商初字第00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慧华代理审判员  葛 娟代理审判员  赵金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范会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