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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执1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与张尚武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张尚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1996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张尚武,男,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本院在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4刑初781号刑事判决罚金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查询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健代理审判员 闫 涵代理审判员 吕同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世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