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4执1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与张尚武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张尚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1996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张尚武,男,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本院在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4刑初781号刑事判决罚金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查询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健代理审判员 闫 涵代理审判员 吕同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世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