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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03民初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1-1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03民初745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住址:辽宁省鞍山市。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址:辽宁省鞍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余款150元返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白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兰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