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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3民终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郝爱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郝爱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3民终4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郝爱明,男,汉族,1974年8月6日生,个体,住乌海市。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乌海市海勃湾区海北大街四号。负责人:任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武,男,该公司职工。上诉人郝爱明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7)内0302民初1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郝爱明于2017年4月1日申请撤回起诉,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公司同意一审原告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郝爱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7)内0302民初133号民事裁定;二、准许一审原告郝爱明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724元,减半收取362元,由一审原告郝爱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燕审 判 员  周敬代理审判员  张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尉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