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622执194号之九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成都大西南生旌运业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赵从琼社会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大西南生旌运业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赵从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2执194号之九申请执行人:成都大西南生旌运业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球状坝区曾家镇圣都物流园B206。被执行人:赵从琼,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62********。本院在执行成都大西南生旌运业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赵从琼社会保险纠纷一案,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6)武胜民初字第28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赵从琼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从琼所有的存于浦发银行重庆分行营业部83020000489XXXX账户上的银行存款壹仟零捌拾捌元正(¥1088.00元)。执行员  詹金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