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10执7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辛希乐罚金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希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执74-19号被执行人辛希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辛希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罚金200万元并处没收非法所得财产刑一案中,于2017年2月22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二次拍卖(首拍流拍)被执行人辛希乐非法所得,登记在撖璐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颐泉家苑怀远居2号楼2层2单元201室房产。2017年3月14日买受人于洋(身份证号码:110102198001220436)以2960万元的最高价竞得。现查明:撖璐于2014年7月2日,用该房产为张轶芳(身份证号码:110102195707260102)设定1000万元抵押权(他项权证号:X京房他证海字第1741**号)。该抵押权因本次拍卖而消灭。拍卖所得价款,张轶芳(身份证号码:110102195707260102)受偿1000万元,支付评估费用和物业欠费后的余额上交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颐泉家苑怀远居2号楼2层2单元201室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于洋(身份证号码:110102198001220436)时起转移。二、买受人于洋(身份证号码:110102198001220436)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解除撖璐用该房产为张轶芳(身份证号码:110102195707260102)设定的1000万元抵押权(他项权证号:X京房他证海字第1741**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浩明审 判 员  周卫东代理审判员  周 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