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2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陈某与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刘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2600号原告:陈某,男,1973年4月7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个体,住敖汉旗新州。被告:刘某,男,37岁,汉族,农民。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孙玉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文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