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4民初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玉春与凌燕、汪国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春,凌燕,汪国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290号原告:张玉春,男,197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凌燕,女,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被告:汪国斌,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春与被告凌燕、汪国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 唯人民陪审员 周 雷人民陪审员 刘敬萱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利娟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