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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4民初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玉春与凌燕、汪国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春,凌燕,汪国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290号原告:张玉春,男,197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凌燕,女,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被告:汪国斌,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春与被告凌燕、汪国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 唯人民陪审员 周 雷人民陪审员 刘敬萱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利娟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