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303执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荣海金与闫有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海金,闫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03执702号申请执行人荣海金,住四平市。被执行人闫有林,住吉林省梨树县。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荣海金与被执行人闫有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该案执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9715.89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29715.89元。经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同时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合议庭合议,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303民初6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兴武执行员 殷立新执行员 刘   洪   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东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