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624民初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鄂托克旗宏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方艳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托克旗宏达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方艳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4民初519号原告鄂托克旗宏达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宏达A区。公司负责人康光武,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光耀,系该公司项目总经理。被告方艳平,男,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宏达C区**号楼*单元***室。原告鄂托克旗宏达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方艳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鄂托克旗宏达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鄂托克旗宏达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方艳平已付清所欠物业费由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鄂托克旗宏达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鄂托克旗宏达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杭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