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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民初3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济宁市任城区融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智良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市任城区融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智良,陈蕾,谭成立,王小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3097号申请人:济宁市任城区融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茂恩,董事长。被申请人:张智良,男,196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陈蕾,女,197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谭成立,男,195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太白湖新区。被申请人:王小者,女,196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申请人济宁市任城区融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张智良、陈蕾、谭成立、王小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济宁市任城区融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智良、陈蕾、谭成立、王小者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外人济宁碳素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提供济任国用(2004)第08111410065号土地使用权证所载明土地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宁市任城区融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智良、陈蕾、谭成立、王小者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济宁市任城区融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许兴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