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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刘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25刑初75号公诉机关定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49年2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定远县,汉族,不识字,农民,住定远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0月27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定远县看守所。定远县人民检察院以定检刑诉(2017)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缪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份左右至2016年10月27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租用定远县炉桥镇阳光四季小区107号门面房开设赌场,提供牌九、扑克牌供他人赌博,非法获利25000余元。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租房协议、证据保全清单等书证,证人张某1、李某2、张某5、张某2、张某3、张某4、郑某、陈某、杨某等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某辩称,其非法获利没有25000余元,其节假日不开,每天只能获取约50元,并表示认罪。辩护人认为:刘某某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系五保户、满六十八岁,请求予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份左右至2016年10月27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租用定远县炉桥镇阳光四季小区107号门面房开设赌场,提供牌九、扑克牌供他人赌博,非法获利10000余元。另查明:侦查机关于2016年10月19日在赌博现场查获“牌九”一副、查扣赌资688元。经当庭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6年10月19日他人举报定远县炉桥镇阳光四季小区107号门面房有人聚众赌博,公安机关受理。2、归案经过。证实2016年10月27日16时许,侦查人员在阳光四季小区107号门面房抓获刘某某,当时,房间内有10多人赌博。3、户籍证明。证实刘某某身份信息。4、租房协议。证实刘某某于2016年6月10日承租阳光四季小区107号,年租金4000元。5、证据保全清单。证实侦查机关于2016年10月19日在赌博现场查获“牌九”一副、查扣赌资688元。6、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刘某某于2014年6月10日起承租炉桥镇阳光四季小区107门面房。7、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刘某某在定远县炉桥镇阳光四季小区内开设赌场有约一年时间,刘某某从中抽头渔利,通常下午一场晚上一场,每场刘某某能获利100-200元。4、证人张某5的证言。证实刘某某在定远县炉桥镇阳光四季小区内承租107门面房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有一年时间。赌场下午一场晚上一场,一场牌九刘某某能获利200-300元,每天能获利500-600元。5、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刘某某自2016年过年前在阳光四季小区内开设赌场,利用牌九进行赌博,刘某某从中抽头。6、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19日,其在刘某某开的牌九场推牌九,50元一锅,后警察就来了。赌场推牌九50元一锅,场所、牌九、茶叶刘某某提供的。7、证人张某4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19日其在刘某某开的牌赌场推牌九被抓,场地、赌具由刘某某提供。一般是下午开始开赌场,最大下注有100元左右,最少下注有5-10元,每天约有十几人参堵。刘某某能抽取几百元,一年收入最少有1万元。8、证人郑某、李某3、陈某、杨某证言。均证实刘某某开赌场并抽头。9、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其于2015年6月10日租阳光四季小区107门面房,房租一年4000元。其提供牌九、扑克牌、茶水,让附近的人打牌、推牌九,上午9点左右开始到11点左右结束、下午3点左右开始到下午5、6点结束、晚上7点左右到9点左右。其从中抽头作为生活费。推牌九收取50元一锅的、打牌一人半天收5元,每天抽头获利100元左右,每月能获利二、三千元。获利用于交房租、水电费,支买茶叶、牌九、买扑克牌费用及日常生活,每个月获利只能结余二、三百元。10、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2016年10月19日侦查人员对赌场进行了勘验,现场位于定远县炉桥镇阳光四季小区107号门面房。对被告人刘某某提出“非法获利没有25000余元,其节假日不开,每天只能获取约50元”的辩解,经查:公诉机关依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结合证人李某2、张某5等人的证言及开设赌场的时间,综合认定被告人刘某某非法获利25000余元。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获利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具体金额难以确认,依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被告人刘某某非法获利10000余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并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对被告人刘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7日起至2017年7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对查扣的“牌九”一副、赌资六百八十八元予以没收;对涉案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肖明斌人民陪审员  陈玲琍人民陪审员  胡业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单晓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原条文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