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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4民初60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张曼曼与郑红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曼曼,郑红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4民初605号之二原告:张曼曼。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丽家(张曼曼表哥)。被告:郑红伟。原告张曼曼与被告郑红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张曼曼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曼曼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曼曼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曼曼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京京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白若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