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4民初60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张曼曼与郑红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曼曼,郑红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4民初605号之二原告:张曼曼。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丽家(张曼曼表哥)。被告:郑红伟。原告张曼曼与被告郑红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张曼曼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曼曼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曼曼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曼曼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京京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白若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