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03执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存棵与邓子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存棵,邓子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03执928号申请执行人:徐存棵,女,汉族,生于1988年11月19日,住雅安市名山区。被执行人:邓子雷,男,汉族,生于1985年4月19日,住雅安市名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803民初74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徐存棵申请执行邓子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邓子雷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徐存棵医疗费2728.58元及案件收费费260元。执行中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执行中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2016)川1803民初745号民事判决书未执行部分(2988.58元)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余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