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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民终1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贾希良、刘同枝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希良,刘同枝,王宝俊,泊头市齐桥镇东毛三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民终17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贾希良,男,1964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泊头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同枝,女,196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泊头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宝俊,女,195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泊头市。原审第三人:泊头市齐桥镇东毛三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毛同合,该村主任。上诉人贾希良、刘同枝因与被上诉人王宝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1民初25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贾希良、刘同枝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贾希良、刘同枝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贾希良、刘同枝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贾希良、刘同枝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淑仙审 判 员  高宝光代理审判员  温丽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丁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