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525执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董某某与被执行人董颖某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纳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纳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某,董颖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5执356号申请执行人董某某,男,195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纳雍县维新镇。被执行人董颖某,男,196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纳雍县雍熙镇。本院作出的(2017)黔0525民特6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董颖某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28930001048221893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39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章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何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