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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民初1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原告左鑫与被告天津市急救中心、天津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天津市海河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1707号本院2017年3月23日对原告左鑫与被告天津市急救中心、天津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天津市海河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津0102民初170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四页第13行中“2015年5月8日6时30分”应更正为“2015年4月8日6时30分”。第七页诉讼费部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被告天津市海河医院负担150元、原告左鑫负担150元”应更正为“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被告天津市海河医院负担400元、原告左鑫负担400元。”。代理审判员  孙宝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佟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