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民初1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原告左鑫与被告天津市急救中心、天津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天津市海河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1707号本院2017年3月23日对原告左鑫与被告天津市急救中心、天津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天津市海河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津0102民初170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四页第13行中“2015年5月8日6时30分”应更正为“2015年4月8日6时30分”。第七页诉讼费部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被告天津市海河医院负担150元、原告左鑫负担150元”应更正为“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被告天津市海河医院负担400元、原告左鑫负担400元。”。代理审判员 孙宝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佟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