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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02执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郭耀利与夏选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耀利,夏选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2执345号申请执行人郭耀利,女,1980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被执行人夏选民,男,1959年3月8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本院作出的(2016)豫0402民初43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夏选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夏选民的存款或收入312800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赵寰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