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4民初1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高尔兰与孙祥飞、南京德栋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尔兰,孙祥飞,南京德栋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民初1848号原告:高尔兰,女,1946年6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法定代理人:倪海能,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系高尔兰之子。委托诉讼代理人:左东升,庐江县盛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祥飞,男,198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盱眙县。被告:南京德栋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疏港路1号龙潭物流基地6-456号。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不详。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正东路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8414546135(1/1)。主要负责人:刘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印瑛,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尔兰诉被告孙祥飞、南京德栋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尔兰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法院裁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先予执行135000元。本院认为:高尔兰在住院治疗期间已支付巨额医疗费,现已无力继续进行治疗,故高尔兰的先予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先予支付原告高尔兰13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童中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