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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2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郭树振诈骗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树振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12刑初52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树振,男,汉族,1973年5月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望奎县,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无固定住址,户籍地吉林省吉安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阿检刑刑诉(2017)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树振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9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宫金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树振、被害人史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至2016年9月,被告人郭树振虚构“崔超”的身份,分别与被害人刘某(女,42岁)、陈某(女,37岁)、史某(女,40岁)和王某(女,36岁)建立恋人或朋友关系后,虚构亲属生病、工作调动、经商急需资金等事实,以“借款”为名,在哈尔滨市阿城区多次骗取刘某、陈某、史某、王某钱款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77万8千8百元,其中骗取刘某41万6千元,骗取陈某9万元,骗取史某22万4千元,骗取王某4万8千8百元,上述款项被郭树振挥霍。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借条、客户凭单、银行流水明细、机动车驾驶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2、证人史玉红、张某、王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陈某、史某、王某的陈述;4、被告人郭树振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树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树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至2016年9月,被告人郭树振虚构“崔超”的身份,分别与被害人刘某(女,42岁)、陈某(女,37岁)、史某(女,40岁)和王某(女,36岁)建立恋人或朋友关系后,虚构亲属生病、工作调动、经商急需资金等事实,以“借款”为名,在哈尔滨市阿城区多次骗取刘某、陈某、史某、王某钱款共计77万8千8百元,其中骗取刘某41万6千元,骗取陈某9万元,骗取史某22万4千元,骗取王某4万8千8百元,上述款项被郭树振挥霍。被告人郭树振于2016年9月19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阿城区抓获。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2016年9月14日,史某报警称其于2016年3月至今被其同居男友崔超,使用虚假身份,虚构理由诈骗人民币22万4千元。2016年9月27日,刘某报警称其于2015年2月至2015年11月期间,被与其处对象的男友崔超诈骗人民币41万6千元。接警后,公安部门立即展开工作,2016年9月19日,郭树振在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公安机关抓获。郭树振被抓获后,经公安机关核实,郭树振采取同样方式诈骗陈某人民币9万元、诈骗王某人民币4万8千8百元。证人史玉红证言:我是史某的姑姑,史某处了个对象叫崔超,说是在哈尔滨市农行上班,史某跟我说崔超要调转到阿城农行当领导,需要钱平账,还要走关系,就在2016年5月到8月3号之间跟我多次借钱,总共借了15万。这个钱崔超一直没有还给史某。史某把自己的房子抵押贷款还给了我15万元。证人孙某证言:我是史某的干妈,2016年7月20几号,史某跟我借了1万5千元钱。她说她对象崔超要调到阿城农行当主任需要钱走关系,史某手里钱不够,才跟我借的。4、证人张某证言:我是刘某的同事也是好朋友,刘某曾在2015年7月11日和15日两次跟我借钱,一次借了5千元,一次借了5万5千元,这两次都是刘某跟我说她处了个对象叫崔超,崔超有事着急用钱,我就把钱交给刘某,刘某再让崔超给我出欠条。欠条上写着崔超欠张红姐5万5千元和5千元,署名是崔超,因为平时大家都叫我张某1,欠条上就写的张某1。5、证人王某证言:刘某是我妻子张某的好朋友,她在2015年7月3日跟我借过1万1千元。刘某说她处了个对象叫崔超,崔超有事着急用钱,他自己手里没钱,就跟我借点,然后我在中国银行取完钱,在银行门口把钱给了崔超和刘某,崔超给我出的欠条。欠条上写的是崔超欠王某1万1千元,署名是崔超。6、被害人刘某陈述:2015年2月初,我在微信上认识了崔超,并确定了恋爱关系。他跟我介绍他叫崔超,家住北新小区,在大连有一艘捕鱼船还有拉海鲜的货车,以经营捕鱼船为生。我没看过他的身份证,但是看过他的驾驶证上写的崔超,还有他的照片,我就认为他叫崔超。2015年2月28日开始,他跟我说他母亲住院了跟我借了3千元,后来陆续以他母亲住院手术、转院、病逝操办为理由借了10万元左右。然后他又以大连拉海鲜的货车需要加油、雇司机、检车等理由从我手中借了5万左右,说要检船、补遗漏手续又跟我借了4万元左右。以他大姐是北秀宾馆老板因吸毒被强制戒毒需要走关系为由借走5万元左右,以卖房子需要走关系和给他前妻钱把属于他的商店和门市房收回为由借走17万元左右。崔超从我手中共借走41万6千元。他给我出的欠条一共是29万元,按照他给我的卡号,我还多次给一个姓名尾字是禅的和一个郭树振的卡上汇款,剩下的钱款我一般都是当面给他,他也没给我出欠条。为了给他借钱,我还跟我的朋友张红借了6万元,还向张红的丈夫王某借了1万1千元,崔超给他俩出具了欠条。剩下的钱都是我自己的钱。崔超一直也没有还我这些钱,2016年9月19日开始我就联系不上他了,他电话关机,我认为他跑了。7、被害人陈某陈述:2015年10月,我在阿城区经营旅店,崔超经常来我店里住,帮我干活,后来我跟崔超确立了恋爱关系。我看过他的驾驶证,上面有他的照片,姓名是崔超,我就认为他叫崔超。2015年12月27日,崔超跟我说他承包了政府的电力工程,手里没有钱,让我借给他2千元,我借给他后,他给我出了欠条。这以后,他以包工程需要给工人开支等理由,每隔几天就跟我借钱,一共跟我借了9万元,都没给我欠条。我跟他要过钱,但是他一分也没还过。8、被害人史某陈述:2016年3月初,我通过众友公益车友俱乐部认识了崔超,他跟我说他在哈尔滨市农行工作,家住北新小区,后来我俩确立了恋爱关系。交往十多天时,他以母亲治病缺钱为由分6、7次从我手里借了3万元。2016年5月份,他以工作调动需要平账为由分多次借走15万9千元,后来又以要调到阿城农行当行长需要走关系为由从我手里拿走3万5千元。他每次跟我借钱都说2、3天就还上,但是始终没有还我钱,后来给我出了一张25万元的欠条,也不见了,我就开始怀疑他,发现他的身份信息和驾驶证信息都是假的。他向我借的钱中,只有2万元是我自己的,有3万9千元是我从我的两张银行卡中透支的。剩下的钱我分多次在我老姑史某手中借了15万元,从我干妈手中借了1万5千元,一共是22万4千元。9、被害人王某陈述:我在2016年4月在众友公益车友会微信群里认识了崔超,他说他家住北新小区,在哈尔滨市农行信贷科上班,他没给我看过他的身份证件。我感觉他这个人不错,就建立了朋友关系。2016年6月8日,他跟我说他的母亲脑出血去世了,需要办理后事跟我借了7千元,我到阿城农村信用社取款后把钱交给他,他把事先写好的欠条给了我,上面写欠我1万元。6月10日,他说办后事钱不够又跟我借了8千元,6月11日,以同样的理由又跟我借了1万元,6月12日跟我借了5千元,6月18日跟我借了1万元。今年9月又以给我母亲办理低保和去单位上班没有钱了从我手中借走2千元和3千8百元。每次跟我借钱他都说过几天还我,我跟他要钱他就以各种理由搪塞我。他给我出的欠条现在也找不到了。一共是4万8千8百元。10、被告人郭树振供述:2014年10月,我通过微信认识了刘某,并确立恋爱关系。我告诉他我叫崔超,在阿城区北新小区居住。我兜里没钱花了,就跟刘某借钱,每次说的什么理由借过几次不记得了,我让他往我的建行卡上汇过两次钱,还往我朋友高禅的银行卡上汇过一次钱。还有几次是刘某亲手给我的,我给她出过欠条,署名是崔超,借的钱都被我零花了。2016年3月初,我在众友公益车友俱乐部组织活动时认识了史某,并确立了恋爱关系。我告诉他我叫崔超,家住北新小区,在哈尔滨市农行上班,我还在网上做了个崔超的假驾驶证给史某看了。我俩同居之后,我没有钱买彩票了,就撒谎说我母亲生病住院,多次跟她借钱。然后又撒谎说要调到阿城农行当行长助理、到阿城农行当行长需要平账、走关系,多次跟史某借钱,一共借了20多万元。在众友公益团队参加公益活动时我还认识了王某,我俩平时关系处的不错,我跟她说我叫崔超,家住北新小区。4、5月份时,我母亲脑梗塞在望奎住院了,我没钱去看,正好王某来找我,我就跟她借了7千元,我还给他出具了一张7千元的欠条,署名是崔超。这些钱都让我花了。2016年3月份的时候,我在永泰广小区顺发旅店住宿时,认识了老板陈某,我跟她介绍我叫崔超,是电工,因为我兜里没钱花了,就找个理由跟她借了5千元,然后出具了一张署名崔超的5千元的欠条。借的钱都被我零花了。我对诈骗史某、刘某、陈某、王某的钱无异议,我认罪、悔罪。11、辨认笔录:被害人刘某、陈某、史某、王某均能在十二张包括被告人郭树振在内、同一年龄段的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郭树振即是诈骗她们的崔超。12、借条、客户凭单、银行流水明细、机动车驾驶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证据附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树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树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0日起至2027年9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静波审 判 员 孙艳英审 判 员 韩 洋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法官助理 金 宁书 记 员 刘昕阳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处理过的文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