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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4执1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太凤申请执行李俊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太凤,李俊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4执1026号申请执行人:陈太凤,女,汉族,生于1962年2月21日,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李俊华,女,汉族,生于1973年8月21日,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仪民初字第3339号民事判决书,在陈太凤申请执行李俊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俊华应当履行执行标的金额580000元及利息,承担受理费10800元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俊华银行无存款,无车辆登记,在仪陇县房地产管理局登记有建筑面积15.42平方米房屋产权登记,该案轮侯查封的财产被执行人李俊华先已在银行贷款抵押,该房产仅能满足被执行人及家人生活用房,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太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陈太凤申请执行李俊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债权总额580000元及利息,承担受理费10800元,尚未实现的债权数额5908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陈太凤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同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者提交其财产证据。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绍柏审判员  邱文龙审判员  廖先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