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2执恢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世兴申请执行王海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世兴,王海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恢57号申请人张世兴,男。被执行人王海洋,男。本案在执行张世兴申请执行王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王海洋的存款进行了冻结,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2执恢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王 枫审判员 林长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