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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2执恢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世兴申请执行王海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世兴,王海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恢57号申请人张世兴,男。被执行人王海洋,男。本案在执行张世兴申请执行王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王海洋的存款进行了冻结,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2执恢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王 枫审判员  林长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