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19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19622号原告:唐某某,男,1952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渊,上海市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昊,上海市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某某,女,1955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方,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松年,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唐某某诉被告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文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董旭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