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3执1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淄博宗美贸易有限公司、淄博恒朗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宗美贸易有限公司,淄博恒朗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1591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宗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昌国西路88号中国陶瓷科技城A馆。法定代表人:赖国宗。被执行人淄博恒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昌国西路88号中国陶瓷科技城独立展厅2号。法定代表人:孔慧。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宗美贸易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淄博恒朗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3民初20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国华人民陪审员 刘 璇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0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郑文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