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53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谢连彬、陈丽芬等与黄万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连彬,陈丽芬,黄万芬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5355号之一原告:谢连彬,男,197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陈丽芬,女,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上列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大庆,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可旺,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万芬,女,1965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谢连彬、陈丽芬与被告黄万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谢连彬、陈丽芬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连彬、陈丽芬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连彬、陈丽芬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谢连彬、陈丽芬负担。审 判 员 王 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周月娜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