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10执6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智海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太原市晋源区姚村镇田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智海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市晋源区姚村镇田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10执6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智海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480号盛伟大厦19层。法定代表人:冯建新,董事长。被执行人:太原市晋源区姚村镇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姚村镇田村。法定代表人:石凯,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智海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太原市晋源区姚村镇田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太原市晋源区姚村镇田村村民委员会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信息,申请执行人智海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案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6)晋0110执6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小兵审判员 马国伟审判员 李默涵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崔艳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