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3民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赵立志与庄恒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立志,庄恒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223号原告:赵立志,男,197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丽,江苏润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恒建,男,196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志敏,泗阳县庄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704017628B,住所地宿迁市中兴君临国院广场A座写字楼。主要负责人:沃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立志与被告庄恒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立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赵立志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小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薛 阳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