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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3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都布兴与贺春苗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布兴,贺春苗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3民初396号原告都布兴,男,1968年6月6日出生,蒙古族,文盲,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贺春苗,女,1968年3月12日出生,蒙古族,环卫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都布兴诉被告贺春苗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都布兴撤回对被告贺春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都布兴负担。审判员  马图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牧其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