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3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原告吉克只哈子诉被告周锡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冕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克只哈子,周锡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3民初77号原告:吉克只哈子,男,彝族,1988年12月19日出生,住冕宁县。被告:周锡生,男,汉族,1967年8月11日出生,住冕宁县。原告吉克只哈子诉被告周锡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吉克只哈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克只哈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克只哈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吉克只哈子负担。审判员 周罡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晏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