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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6民初4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珠海某某有限公司与襄阳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某某有限公司,襄阳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6民初4409号原告:珠海某某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庞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文树,广东友邦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襄阳某某有限公司。住所:襄阳市汉江路。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襄阳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某某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珠海某某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3元,减半收取1211.5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珠海某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武英人民陪审员  陶芳芳人民陪审员  郑 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