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民终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杨继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杨继来,王广兵,方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民终9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200号置地投资广场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2817600Q(1-1)。负责人:刘其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鑫,安徽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继来,男,197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达,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流,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广兵,男,198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旗,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1639号平安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849023631G(1-1)。负责人:程航,总经理。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继来、王广兵、方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平安财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4民初5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太平财保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杨继来对太平财保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因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报案,皖A×××××号小型客车离开事故现场,造成皖A×××××号小型客车驾驶人员具体是谁无法查清,且杨继来的车辆属于追尾对方车辆,杨继来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皖A×××××号小型客车只在太平财保公司处投保了商业险,而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皖A×××××号小型客车驾驶员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离开事故现场,太平财保公司免除赔偿责任。太平财保公司提供了投保单及保险条款,证明了太平财保公司已经履行了明确的告知义务,依法不应当再承担赔偿责任。二、本案属于侵权纠纷,而太平财保公司不是直接侵权人,根据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诉讼费、鉴定费不应由太平财保公司承担。三、太平财保公司到交警队调取材料时发现交警队仅是依据双方的陈述作出事故认定,车辆是否是因交通事故造成损伤,无法确定。杨继来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太平财保公司的主张仅是对交通事故的推测,没有相应的证据进行佐证。本案交通事故情况交警部门已经做出了事故认定书,且一审庭审中杨继来也提交了从交警队调取的调查笔录,能够证明事故发生事实情况。王广兵、方旗与平安财保公司二审未陈述答辩意见。杨继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王广兵、方旗连带赔偿杨继来各项损失合计76000元,太平财保公司、平安财保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12月8日13时4分,王广兵驾驶皖A×××××号小型客车(揽胜运动2995cc越野车),沿合肥市西二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环东小区变道时,车尾与杨继来驾驶的皖A×××××号小型客车(梅赛德斯奔驰3498cc越野车)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广兵驶离现场100多米后停车。经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蜀山大队处理,作出第340104420142197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广兵负事故全部责任,杨继来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杨继来为维修皖A×××××号小型客车支付维修费76000元。方旗是皖A×××××号小型客车的所有人,该机动车在平安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方旗又为该车在太平财保公司投保了商业险,赔偿限额100万元(含不计免赔率特约险),保险期限为2014年5月15日0时至2015年5月14日24时。平安财保公司已于2015年3月20日将保险赔偿金2000元支付给方旗。一审法院认为,王广兵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的相关规定,造成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应负本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亦应当对杨继来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平安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交强险承保方,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因平安保险公司已将保险金2000元支付给方旗,故方旗应当在2000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杨继来车辆维修费76000元系实际发生,予以确认;超过交强险赔偿范围的维修费74000元,应当由王广兵承担赔偿责任;太平财保公司对此应当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太平财保公司认为王广兵存在弃车逃逸等保险免责情形,无事实根据,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方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杨继来车辆维修费2000元;二、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杨继来车辆维修费74000元。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王广兵负担。各方当事人二审期间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定。二审另查明:事发后,王广兵在交警部门向其询问时陈述,车子停下来后其没有看见对方的车子,以为对方车子跑了,就打车去追,到长江路时没有看到对方车子,又让出租车掉头去找,还是没有找到,然后从聚贤路掉头,在黄山路附近下车了,走回事故现场时,才在事故现场看到对方的车子。方旗在交警部门向其询问时陈述,王广兵是其雇佣的驾驶员,事发时其老婆也在车上,王广兵系从事雇佣行为。太平财保公司的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责任免除部分约定: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投保单投保人声明栏注明保险公司已就保险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责任条款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投保人方旗在投保单上签名。本院认为,王广兵驾车变道时车尾与杨继来驾驶的车辆碰撞,其当时也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此时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但其仍将车辆向前开了100多米,并下车离开了事发现场,该情形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公司免责事项,同时太平财保公司就该免责条款向投保人方旗尽到了明确的说明告知义务,该条款具有法律效力,故太平财保公司在其承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免予赔偿。王广兵主张其打车系为了追对方车辆,但对方车辆就停在事发现场,王广兵在知晓事故后理应停车向后观察对方车辆是否停在现场,而非认为在己方车辆变道造成对方车辆损坏的情况下对方车辆逃离现场,其该主张明显不能成立。王广兵系方旗雇佣的驾驶员,其系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造成本起交通事故,由此造成第三人杨继来的损失应由方旗承担。综上所述,太平财保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4民初5231号民事判决;二、方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杨继来车辆维修费76000元;三、驳回杨继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00元,均由方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赵生升审判员 王养俊审判员 于海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徐园园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