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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1民初3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云南鑫晨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诉云南公大公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鑫晨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1民初3480号起诉人云南鑫晨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颖地址:昆明市晋宁县昆阳街道街道办事处东风路218号。起诉人云南鑫晨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诉状以云南公大公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376942.1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3、一审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本院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当事人提交《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及我院于2017年4月5日作出的询问笔录证实,该工程地点位于文山麻栗坡县,双方争议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该施工地点不在我院辖区,故我院对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无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对云南鑫晨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至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云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志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