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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李兴勇、张延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兴勇,张延东,韩永丰,安徽省嘉迅置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416号申请执行人:李兴勇,男,1970年5月21日出生,回族,住。被执行人:张延东,男,197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韩永丰,男,196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安徽省嘉迅置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蒙城北路海棠花园7幢103室,组织机构代码67759239-4。申请执行人李兴勇与被执行人张延东、韩永丰、安徽省嘉迅置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定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5民初20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4514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线索,本案现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广胜审判员  刘学云审判员  陈汇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许 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