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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民初1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李为与董少霞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为,董少霞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1020号原告:李为。被告:董少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为与被告董少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为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为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赵龙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