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民初1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李为与董少霞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为,董少霞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1020号原告:李为。被告:董少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为与被告董少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为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为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赵龙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