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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3民初7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周凯与武汉市江汉区春春副食便利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凯,武汉市江汉区春春副食便利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7965号原告:周凯,男,197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黄陂区。被告:武汉市江汉区春春副食便利店,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菱角湖万达广场室内步行街1F-1-9-2(TODAY便利店)负责人:李欣,男,1985年3月31日出生,壮族,住址广西阳朔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东海,湖北仁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凯诉被告武汉市江汉区春春副食便利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凯撤回起诉。减半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凯负担(已付)。审判员  魏建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艾 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