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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执51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陈光明与郭剑、魏云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光明,郭剑,魏云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51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光明,男,1973年1月2日生,汉族,教师,住邳州市。被执行人郭剑,男,1970年10月13日生,汉族,教师,住邳州市。被执行人魏云侠,女,1971年2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申请执行人陈光明与被执行人郭剑、魏云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依据2016年8月24日作出的(2016)苏0382民初838号民事判决书:郭剑、魏云侠应支付陈光明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5万元,共计15万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郭剑、魏云侠负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认可人民法院的调查。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认可人民法院调查的,本案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382执516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国权审判员  刘 森审判员  张 坤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柏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