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81执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龙爱林与被执行人刘美珍、陆卫华、康建林、王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爱林,刘美珍,陆卫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81执977号申请执行人龙爱林,男。被执行人刘美珍,女。被执行人陆卫华,男。本院在执行龙爱林与刘美珍、陆卫华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481民初339号民事调解书书,于2016年1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偿还189万元债务,其中169万元按月利率20‰从2014年9月1日起计算利息至债务清偿时止。执行过程当中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户籍登记、房产登记,工商股权登记,查明被执行人刘美珍、陆卫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卫东审判员 李常成审判员 王建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义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