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刑初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彭恩江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恩江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2刑初69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恩江,男,199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洞口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洞口县。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16年12月5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1日被逮捕。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7〕5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恩江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智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恩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12月5日1时30分许,被告人彭恩江等人携带手枪等物品来到本市长安镇上沙社区中南北路73号收债。期间,巡逻经过的公安人员发现彭恩江等人形迹可疑,遂上前盘查,并将彭恩江抓获,当场在其身上缴获手枪1把。经鉴定,上述手枪是1支自制仿64式手枪,是以火药作为推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以上事实,被告人彭恩江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确认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恩江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对被告人彭恩江定罪处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被告人彭恩江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彭恩江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实际,合理有据,被告人彭恩江亦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恩江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2018年3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茂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梁小贞 百度搜索“”